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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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子女可以协商由一方抚养,然后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有一方既不愿意直接抚养又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之后,法院会判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
同居期间的子女的抚养是先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决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母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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