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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电梯维修问题

2022-05-16 17: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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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二)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予以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确认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三)物业服务企业持质监或者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等,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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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电梯由专业的电梯维修公司维修。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如物业长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给业主带来不便,可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向技术监督局特种部门投诉,电梯属特种设备,共同所有。共有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定的义务,并承担责任。对于住宅电梯的所有业主都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应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业主的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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