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下列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县(市)质监或者消防部门提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报告;(二)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予以书面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确认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日;(三)物业服务企业持质监或者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工程预算方案、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由质监或者消防部门出具的整改合格证明、经审计的工程决算报告等,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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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由专业的电梯维修公司维修。物业有义务通知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如物业长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给业主带来不便,可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向技术监督局特种部门投诉,电梯属特种设备,共同所有。共有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规定的义务,并承担责任。对于住宅电梯的所有业主都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应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的公共区域,比如电梯、屋顶等,特别容易陈旧甚至老化,只要经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来对其进行维修和保护。所谓“共有部分”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所谓“设施”是指由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显然维修资金应当属于专款专用,其使用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性,将小区的专有部分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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