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谈判是为实现某项交易并使之达成契约的谈判。所谓合同,必须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标的、费用、期限”。一旦这几个要件达成协议,合同谈判也就“基本”结束。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这些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的筹集,等待律师审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等。 从自然关系上说,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内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个为草本,一个为正本而已;但从法律上说,两者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效,而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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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话,由国家编制管理,工资、财政由国家拨款,由国务院人事部管理,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而企业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工资与财政发放并没有太大的限制。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的标的; 2、价款或者报酬的具体数额; 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违约责任的承担; 5、仲裁条款; 6、结算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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