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七)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数额及期限证明;(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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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演出合同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信息;其次,写明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就演出事项、场地等达成相关协议;写明甲乙双方各种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后,甲乙双方签字并写明时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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