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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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违法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命令其停止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还是不改正的,拆除处理。处罚:拆除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房子等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来的状况;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
下列情况认定为违章建筑: 1、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3、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4、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5、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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