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五)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七)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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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如下: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元; (四)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 (五)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 (六)符合国务院I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 (七)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设立商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如下: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办公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标代理人三人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商标代理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总数和要求;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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