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④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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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可以由继承人担任。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继承人、非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才有效。 代书遗嘱属于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由律师代书的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之后由遗嘱人、律师、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作为见证人,需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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