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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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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