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并且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 依据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加者,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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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与集资诈骗的区别如下:传销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资格、等级等销售模式谋取非法利益,集资诈骗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是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传销在客观行为上主要是通过上级向下级传递消息,具有一定的人员特定性;而集资诈骗的行为对象则不具体。
二者存在如下区别:一是罪名保护的客体上,前者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侵害的对象上,前者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后者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三是客观方面上有区别;四是起刑点上:诈骗的起刑点比集资诈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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