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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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保险公司拒赔若被保险人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通常会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细则履行赔付责任,若保险公司是合理拒赔,投保人投保时受到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限制,且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或出险属于免责范围,则法院会判决驳回被保险人诉讼请求。
人伤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审判流程为:第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状;第二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择期开通审理;第四,人民法院依据证据和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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