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经营罪,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法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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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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