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买指定物品;(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四)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五)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进行打击报复;(六)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七)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八)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资料;(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十)转让、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资机、邮袋、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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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义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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