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侵占、挪用用户款项;(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十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针对邮政从业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义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