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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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尽维修义务;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物业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情形。
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而不应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起算。 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3、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的原件,业主可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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