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过程出事,不能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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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能够证明当事人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完成量的,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证据。因此有工程结算单,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工程款结算,承包人应当找自己的发包人要工程款。 当然,法律上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跑路的情况下,承包人还是应当支付劳务工人的劳务费,然后承包人可以找包工头返还已经重复支付的部分。 还存在一种代为诉讼的情况,即如果承包人怠于也就是不主动地去要自己的工程款,那么承包人的分包人或者劳务分包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直接主张自己的劳务费,当然建设单位尽在欠付承包人的范围内支付,超出部分是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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