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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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装修工人是接受业主雇佣进行装修,那么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雇主承担责任。装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如果装修工人是接受装修公司指派进行装修,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装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装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实践中,即使没有装修合同明确其中的责任,但是委托装修的屋主还是需要赔偿的。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装修工人实际提供了装修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事实雇佣关系。因此,如果工人在装修工作期间遭受到损伤,雇主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如果工人受伤是基于其错误操作完成的,那雇主可以酌情减少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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