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仙桃市,即可在仙桃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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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可以离婚,但是要在异地符合管辖规定的条件下,选择诉讼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或双方可携带起诉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方居住地满一年,或者是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也可以提供双方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在异地办理离婚登记。若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必须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来决定。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那么外地人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递交离婚登记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那么外地人可以在本地办理。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不是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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