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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中,对剖腹产并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剖腹产和顺产享受的假期一样,都是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剖腹产产假一般情形下是98天。 如果难产的,则增加产假15天,一共是133天。 如果是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则增加产假15天。 因各地政策不同,每个地区的产假有所区别,一般会在上述产假的基础延长,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见于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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