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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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 2、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护理费的计算分为有收入和无收入两种。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情况下护理费是等于误工费的;在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护理费等于当地的护工同个等级的劳务酬劳的规范乘上护理的天数再乘上护工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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