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的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即护理人员有工作而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如果需要护理的,要么是伤者家属来护理,要么是雇佣专业护工进行护理,护理费就是对此而设立的赔偿项目。护理期限是从开始护理之日起,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具体的期限证明,需要治疗医院或鉴定部门提供护理期限证明。如果构成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根据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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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就是陪护费,是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需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护理的人数等确定金额。 护理期人员的收入,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其因护理误工而造成的收入减少赔偿护理费;对于无业人员进行护理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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