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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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需要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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