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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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第一种:收益现值法。第二种:重置成本法。第三种:现行市价法。第四种: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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