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民法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3-03-25 18:12:45
推荐答案

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3-25 回复

专业分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针对民法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得代理的行为主要有: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行为,与特定的人身紧密相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适用代理; (2)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有: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等;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等。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