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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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刑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85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异议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说明。这些证明材料可以围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符合回避要求、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支持其异议的主张。审判阶段,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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