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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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权属有争议的。 (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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