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完的时间:要看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要看是普通程序审判还是简易程序审判、要看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一审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二审刑事案件,应在二个月内宣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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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最高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法院接到最高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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