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之时,抵押权尚未产生,订立抵押合同,属于一种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实际设立抵押权予以抵押登记,才是物权行为; 其次,国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抵押登记予以坚决的否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而只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设立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这种以国家行为直接强制干预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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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包括的内容: 1、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 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的条款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等,当事人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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