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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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上限是每日以八小时为限,平均每周以四十四小时为限;若公司与劳动者、工会协商一致后安排加班的,每日以加班一小时为限,有特殊情况的,则每日以加班三小时为限,并且每周累计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的规定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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