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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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处理方式有:如果一物二卖的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导致另一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等。
一物多卖的处理方式是,如果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物的所有权属于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要求交付;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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