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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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多卖的处理方式是,如果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物的所有权属于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 2、均未受领交付的,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要求交付;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要求交付。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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