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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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8月22日第12次部常务会议废止。房屋登记办法极大程度上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部门规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如被认定为虚假消息将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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