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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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者加班工资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双休日加班工资有以下规定:双休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用人单位安排补休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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