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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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而定。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这里的一方不是指一个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
在合同中,为了简化对当事人的称呼,一般都将甲方、乙方作为当事人的代称。客户既可以是合同的甲方,也可以是合同的乙方,没有法律规定谁必须是甲方,谁必须是合同的乙方。 所以,在实践中,客户一般是合同的甲方,并非法律规定,而是习惯形成。在拟定合同中,既可以将客户列为甲方,也可以列为乙方,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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