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时仍然工作的,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根据条例第2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立法思想,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额等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应以年薪为基数折算出日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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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年假折算如下:在辞职期间,做好工作交接安排后,可申请休完年假;如不须补休年假的,可将未休年假折成薪金予以补偿。根据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的300%含原工资支付应休年假工作日的工资报酬。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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