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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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国有股权转让一般程序: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4、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5、召开股东会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6、申请挂牌; 7、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8、将股权转让的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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