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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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5个步骤。如下: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可让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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