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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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按当事人行为对事故作用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情况有:一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或以上过错,按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各方无过错,都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
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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