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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界定责任的依据是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按当事人行为对事故作用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情况有:一方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双方或以上过错,按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各方无过错,都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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