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你的答案是两种都正确。 1、员工和企业之间是民事关系,欠条视为约定,该约定有效,不违法,所以应该履行欠条; 2、如果没有欠条,第二个讲法也对,因为这是企业的风险,员工有过错,应该承担少量责任,但是大部分责任还是应该有企业承担的。如果没有欠条,打官司的话,很有可能法官判企业承担责任的。 3、问题在于有了这个合法的欠条,责任是否转移给员工呢? 我觉得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两种判决结果都没有大错。比较合乎常理的做法是员工不提出异议的,法官判决员工应该履行承诺,员工提出为了保住饭碗才签这个欠条,属于显失公平的约定,要求撤销的,从第二点理由出发,我是法官我会同意认定这是显示公平的。 此事实际中我没有碰到,凭我的知识和经验给你参考。不一定对,也希望其他同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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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途不同:专用条款是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这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条款,不能缺少。否则,公路行业的通用条款和准专用合同条款将不完善。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的需要制定的,在建设工程中通用。 2、内容不同:承包商认为需要进一步规定的,或根据当地特点或做法需要增加或删除的规定,如优质工程奖励条款、承包商人员规定、设备不到位时处理违约的规定,也列在特殊合同条款。 3、解释不同:特殊条款的解释顺序优于一般条款。只有经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和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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