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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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不可以增加合同主体。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补充协议属于主合同一部分,只能在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范围内进行补充,不得就合同主体等决定合同类型的主要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否则主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必然会发生变化,就成为新的合同了。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歧义时,不是只能补充协议,还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是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果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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