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规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关于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法对其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为二年,投资公司为五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对其出资作出验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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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包括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2、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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