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界定了有限合伙的定义,即“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并规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关于有限合伙的出资问题,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法对其缴纳所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为二年,投资公司为五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对其出资作出验资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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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和从犯不是一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胁从犯相较于从犯,性质较轻,犯罪的处罚更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而定。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如果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那么就是主犯;起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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