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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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实施之后,事实婚姻被认定为同居生活,而非婚姻关系。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取决于第一次事实婚姻日期是否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如果存在于该日期前,则构成重婚罪。反之则不构成重婚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实施后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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