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主观方面为故意或明知,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重婚行为,即重婚必然有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婚姻关系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法定婚(即依法登记)+法定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法定婚、事实婚+事实婚。前两种是重婚罪的典型常态,而对于第三种与第四种,即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的,实践操作上,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或法定婚的,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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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主要取决于第一次事实婚姻日期是否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如果存在于该日期前,则构成重婚罪。反之则不构成重婚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实施后未补办婚姻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自动解除事实婚姻后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得到周围群众公认的婚姻。 刑法中的重婚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该罪除要求行为人有重婚的客观行为外,其在主观上还必须有重婚的故意,即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或丈夫的故意。 自动解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没有婚姻在身,这个时候结婚,就已经是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了,不属于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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