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不够伤残辞职没有工伤方面的赔偿。 一、工伤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达到等级,不构成伤残,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好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未到达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工伤方面的补偿。 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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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员工主动离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可能会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辞退的,则有,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工伤员工辞职后有补偿。职工发生工伤的,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的,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获取相应的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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