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至人伤残负全责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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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是否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交通事故全责,致人轻微伤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全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方驾驶员属于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应该负全责。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1、追尾前车的、倒车尾撞后车的、溜车的、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2、逆向行驶的、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3、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不按规定超车的、不按规定掉头的、不按规定会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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