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负全责的情形有:
1、事故是由一方故意引起的,这一方承担全责;
2、
道路交通事故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是由一方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这一方承担全责;
4、肇事逃逸的一方。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