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职工正常工作外的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没有职工试用期内的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因此,劳动者所在的公司领导以在试用期内为由,不给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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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工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计算基数。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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