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安康和心城市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确保安康中心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区140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拆迁且需要统一安置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坚持既符合安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又便于拆迁户生产生活和发展经济,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拆迁户自行建房的原则实施安置。 第四条拆迁户安置点由市建设局进行规划定点,所需土地由市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统征中心)依法进行统征。“三通一平’(水、电、路三通和土地平整)工作由统征和心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原则: (一)一户一处宅基地。 (二)按拆迁户被发除的且经过依法批准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房、空场院、户外厕所猪圈等占地面积)计算,占个补一,所补宅基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33平方米(二分)。 (三)对一户拆迁户主体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3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作补偿,不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一)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占宅基地的; (二)拆迁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三)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且城区内已有住宅的; (四)有2处以上住宅,只拆一处的。 第七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由所在村、乡(镇、办)调查摸底,据实填报《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审批表》,内容包括拆迁安置户主、家庭人口、拆迁宅基地总面积;其中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空场院面积、户外厕所、猪圈等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证批准用地面积;按主体建筑占地面积“占一补一”原则应安置宅基地面积等。统征中心会同乡(镇、办)、村逐户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拆迁户对公布的安置宅基地面积有异议的,可在张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统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第九条按照统一规划,安置点及宅基地面积确定后,每户宅基地的具体位置,由乡(镇、办)负责落实。 第十条拆迁安置户建房时,必须由市建设局和统征中心会同乡(镇、办)、村委会现场放线、绘图,明确四址界线后,方可施工。房屋竣工后,由统征中心统一代拆迁安置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市国土、房管部门只收取土地证和房产证工本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建房的拆迁户必须服从统一规划。自觉接受建设、国土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超占土地。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取得宅基地的,除责令退还宅基地外,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取闹,拒不接受或阻挠、破坏拆迁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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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法 1.长久生计最低生活保障安置基本标准,60岁前男女提供工作职业安置保障,无工作安置,提供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学费保障;60岁后男女提供社会保障,即养老、医疗保障,为被征地拆迁户足额缴满社保费法定年限15年,医保费法定年限15年。 2.被拆迁农民最低住房保障安置基本标准:a.安置房最低面积保障还房补偿,给被拆迁户人均提供安置房在35平方米建筑面积内互不找补(因为农民贫穷,避免被强拆后因农房面积小支付不起安置房费用而露街头成为难民潮,这样可以保护被强拆后的农民长久生计,安居生成,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执政为民的理念),超过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外的,相互按建筑结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b.安置房最低面积保障现金补偿,安置房最低面积保障现金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当时当地房地产出售新房的市场价格。 3.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当地市场价格补偿。 4.农民有财产定价权,交易权,交易主体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征地拆迁维权保障补偿安置争议处理程序: 1.违法征地处理程序。 2.媒体报道,曝光证据链的提供,阳光跟踪处理过程的法律保护。 3.公众监督曝料,舆论制约的法律保护。 4.公益律师免费援助。 5.免费农民行政诉讼。 6.法院公开审理。 7.检察院监督审理过程,发现证据确实,触犯刑罚,依法对政府提起渎职侵权诉讼。 8.公安警察依法院判决结果依法执法并处罚执行渎职侵权行为的公职人员。 9.政府依法院判决结果依法行政,执行征地补偿安置。 10.各方对法院判决不服,依法复议或上诉。 d。公众对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渎职侵权罪等触犯刑罚罪刑的新闻阳光跟踪的曝光处理过程,制度化、常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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